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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黄冈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及缴存的暂行办法(4)

来源:楚汉网 发布时间: 作者:小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程序。贷款实行逐笔审批方式,基本程序为:

  (一)贷款申请

  借款申请人持三年内发生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手续及个人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申请质押贷款有担保人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并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须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最近半年缴存明细,符合贷款条件的在黄冈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建立公积金异地贷款专户。

  借款申请人可登录黄冈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或黄冈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黄冈住房公积金手机APP客户端)自助申请贷款,预约面签时间。

  (二)贷款受理

  贷款受理人员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审查并确认借款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原件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留存所需贷款资料及复印件存档;与借款申请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按规定确定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申请先取后贷的,同时商议确定可支取额度。必要时由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安排调查人员进行实地勘查。

  所有资料手续齐全后,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受理人员通过“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录入贷款信息,提交后台审核、审批。

  (三)贷款审批

  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集中统一出件”的业务模式,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审核审批人员通过“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后台复审和审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告知贷款申请人。

  (四)签订合同

  借款人及配偶到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面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有关单据。夫妻一方不能到场面签合同的,需到公证处开具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证书。

  贷款受理时已申请先取后贷的,同时按照核定的支取额度办理支取手续。

  合同确认后,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冻结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账户资金。

  (五)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办理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前往房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相关手续。

  (六)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按照年度贷款指标和贷款规模实行有计划的发放。

  贷款资金原则上发放至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开发商银行账户内,存量房贷款原则上发放至买卖双方约定的存量方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或房屋出卖人银行账户内。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贷款可以采取公积金质押、商品房抵押两种担保方式。委托人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质押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必须是黄冈公积金中心(办事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人,且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二)担保人必须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并在公积金服务大厅拍照留档。

  (三)在借款人因故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委托人可强行划扣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公积金账户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四)质押比例:夫妻双方均在黄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夫妻双方和担保人公积金余额的5倍确定;夫妻一方或单身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有其他担保人的,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和担保人公积金余额的3倍确定;夫妻一方或单身缴存住房公积金又无其他担保人的,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公积金余额的2倍确定。

  (五)借款人配偶在黄冈缴交了住房公积金的,须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一并冻结。

  (六)质押担保人为在黄冈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各办事处之间开通异地账户质押担保。

  (七)担保期内,质押担保人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借款人贷款本息结清时自动解除质押。申请提前解除担保的,借款人及配偶、其他担保人的公积金余额乘以质押比须大于未还贷款本金。

  第十三条 商品房抵押

  (一)商品房抵押贷款的范围:1、期房抵押:具有合法开发资格的房地产公司新开发的,并能提供《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并且房地产公司与中心(办事处)签订了商品房按揭贷款相关合作协议,对办理期房抵押的每笔贷款向房地产公司收取贷款额3%的保证金,中心与各办事处间共享楼盘合作协议,黄州、团风、浠水办事处与中心可共用保证金账户。2、现房抵押:所申请贷款的商品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且能合理确定商品房的价值。

  (二)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房屋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中可抵押物的规定,对于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不可抵押物不得申请贷款抵押。

  (三)借款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的70%,二手房抵押担保的,不得超过《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据上房屋交易价格的70%。

  (四)借款人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借款人逾期仍不偿还贷款的,委托人可在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中强行划扣。

  (五)借款人和委托人(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地产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七)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委托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委托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八)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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