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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黄冈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及缴存的暂行办法(3)

来源:楚汉网 发布时间: 作者:小楚

附件2

  黄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2019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办事处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质、抵押权人):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心(办事处)”;

  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

  担保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或抵押担保的自然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一)在中心(办事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

  (二)在中心(办事处)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三)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黄冈购房须为黄冈户籍,已婚夫妻至少有一方为黄冈户籍。

  (四)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具有唯一的账户。

  第五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转回的,异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需在中心(办事处)一次性缴交6000元建立异地缴存账户;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月还款额不超过本人及配偶可支配月收入的50%;

  (四)借款申请人或配偶在黄冈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在其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以及借款申请人为子女在全国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且符合代际互助条件的;

  (五)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购买二手房办理贷款,须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不动产权证书》;

  (六)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七)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八)按政策规定比例付清购房首付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总额的30%;建房应先自筹房屋造价的30%;

  (九)在黄冈缴存公积金的,购房地与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时,须到本人或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地申请贷款。

  (十)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可以先支取本人和配偶、以及其中一方父母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满足需求的,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和贷款的额度总和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支取后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最低保留1000元。

  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80%时,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先保障“首套、首贷”等刚性基本住房需求的贷款使用。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七条 贷款金额。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单笔贷款不得超过40万元,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异地缴存职工、建房贷款单笔不超过20万元。

  具体可贷额度参考计算公式为:(贷款人缴存余额+配偶缴存余额)×1.5 +(借款人月缴存额+配偶月缴存额)×12月×(法定退休年龄-现年龄) ×1.5。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能满足购房需求的,可在中心(办事处)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延长五年,最长不得超过30年。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异地缴存职工最高贷款期限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

  第九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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