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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黄冈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及缴存的暂行办法(2)

来源:楚汉网 发布时间: 作者:小楚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条 职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1.业务申请:职工到“中心”或办事处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向前台受理人员提交相关资料,也可登录黄冈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或黄冈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黄冈住房公积金手机APP客户端)按照网厅办理程序进行网上自助申请。

  2.业务受理:大厅受理人员审核提取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留存所需资料复印件,并将提取要件录入系统,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交职工签字确认后,通过系统提交后台审核审批;

  3.审核审批:后台审批人员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对提取资料、提取金额逐一进行复核,对符合提取规定的进行审批确认,资金通过直连结算系统划入职工个人收款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提取规定的,终止业务并告知提取申请人。职工通过网厅申请的提取业务按照网厅业务规程办理审批复核手续。

  4.打印凭证:前台受理人员打印提取或销户凭证,职工本人对凭证上的信息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确认。

  5.档案整理:提取业务科室和业务人员将有关凭证、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以上情形资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中心”(或办事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提取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违反提取操作规范的工作人员由“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职工在申请提取时有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信息等骗提套取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其限期全部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中国“黑名单”,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被记入失信“黑名单”的人员同时列入公积金信息系统“黑名单”,三年内不得提取和使用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2018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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