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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注意事项(3)

来源:楚汉网 发布时间: 作者:小楚

第二,一方实施了其他损害夫妻关系,侵害另一方配偶人身权利的,但无法认定为《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四种情形时,人民法院“有可能”判决支持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法定情形的认定是具备严格的条件,而且需要众多的因素一并考虑,所以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情等,虽然损害夫妻一方权利,但不能认定为《婚姻法》第46条的四种情形时,法院一般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案件在处理时,如果查明一方确实存在过错,损害夫妻关系的,有些法院也做出了认定一方存在严重过错而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民法典》(草案二次审议稿)第869条是对离婚损害赔偿所作的规定,除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增加了“(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

应该说,我国对离婚损害赔偿的限制性规定确实存在过于严苛的地方,过错方的一些其他行为也是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破坏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如果置这些过错不顾而对财产予以平均分配,确有不公平之处。因此,在合理范围内,对于虽然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但一方确有过错的,法院可以酌情判令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第三,无过错方有权提请离婚损害赔偿,双方有过错的应当慎重处理。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在司法实务中双方均有法定过错的情况下,能否提起损害赔偿,尽管《婚姻法》第29条有了规定,但仍存有争议。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况和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都很常见,对于一方过错较为容易确定是否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而对于双方有过错的,如一方出轨,一方婚外同居的;或者双方在纠纷中互殴均有伤害的等等,在是否支持离婚损害赔偿时,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

有观点认为互殴不属于家庭暴力,不应当支持离婚损害赔偿;也有观点认为互殴也要考虑实际情况,如一方高大强壮,一方娇小柔弱时即使互殴也应当考虑实际情况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是适用法定过错相抵,还是法定过错的无限制抗辩,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

笔者认为,既然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属于侵权赔偿,但由于双方系夫妻这一特殊关系,且相关的损害赔偿多为精神抚慰金性质,因此过错程度高低、过错先后很难有效的套用到离婚损害赔偿上。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原则上不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的过错性质不同、造成的损害不对等或者难以平衡时,如一方出现婚外同居的情况,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严重损害配偶另一方的身体健、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双方均不支持,很可能造成利益的不均衡,身体受到伤害的一方很难得到生活上的补偿。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根据过错程度和损失程度予以平衡。

第四,离婚损害赔偿针对的是有过错的配偶,不能针对第三方提请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在离婚诉讼中产生的,诉讼的主体是夫妻双方,涉及的权益也限制在夫妻双方及未成年的子女等“自家人”,而不能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尽管重婚、婚外同居必然有第三方的介入,但第三方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不承担相关责任。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等共同侵权的,如夫或妻一方与他人共同实施殴打、虐待等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普通侵权与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行为的竞合的,笔者认为,也应当分开起诉解决。对于他人可以依照一般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由起诉,对于配偶一方,按照一般的侵权难以解决,仍应按照离婚纠纷或者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由予以处理。

第五,生育权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对于夫妻双方因生育权产生纠纷的,丈夫一方以妻子未经其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对于因生育子女、生育几个子女产生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生育与否的决定权是在女方的。第一,生育是每个人的权利,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可自由决定自己是否生育的问题。因此生育问题需要两个人的共同同意;第二,在丈夫的生育权与妻子的身体权之间,妻子的身体权是要优先于丈夫的生育权的,女方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是否使用自己的身体。女方单方终止妊娠或者放弃生育能力的,丈夫不能要求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最后,《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或者解除后,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在法定情形下,向有过错的一方诉请人身损害或者精神损害赔偿,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必须注意的是,当前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严格法定的,证明另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等事实的举证责任也要有无过错方承担,再加上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尤其是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对于财产分配的影响是极为有限的。

有的当事人为了证明对方“犯错”,使出各种手段,花费的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委托所谓的“调查公司”取证,最终的结果可能也只是证明了对方“犯错”,并不能实现期望的财产分割效果,因此还要从其他方面着手,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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