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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注意事项(2)

来源:楚汉网 发布时间: 作者:小楚

当然,这种无过错是无法定过错,不代表日常生活中的无过错。比如女方好吃懒做打牌嗜赌,男方对其采取家庭暴力最终导致离婚的。女方在日常生活上有过错,但在没有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法定过错,女方应当有权提请赔偿,但应减轻男方的责任。

第四,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法定损害结果的出现,即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这种因果关系是直接的,也是法定的。只有这种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倘若行为人有《婚姻法》第46条的四种情形行为之一,造成对方财产、身体或其它损害而没有导致离婚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或者当事人认可并非上述行为导致离婚的,即使双方离婚,笔者认为不宜支持离婚损害赔偿,但过错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离婚的真实原因。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与行使

1 . 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

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常见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包括侵害人身健康权、身体权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给配偶另一方在离婚时造成的无形的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给配偶另一方在离婚时带来身体、健康伤害,应承担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等方面的赔偿。

对于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配偶另一方在离婚时带来身体、健康伤害的,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具体计算过错方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等,上述费用应当依法确定。而且上述费用的承担,不影响过错方另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配偶一方存在过错造成离婚的事实发生,但对配偶另一方的身体权、健康权没有造成实体性伤害的情况,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应当局限于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司法实践中确定的数额较低,而且个案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很难形成统一具体的标准。

具体来讲,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配偶一方受侵害的主要是精神而非肉体,离婚损害赔偿应当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存在损害配偶乙方身体健康权的,如一方重婚时的婚外性行为致使另一方感染疾病的,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等也应当作为赔偿内容;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下,一般以人身损害性损害赔偿为主,尤其是对配偶另一方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

当然,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不排斥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只是造成离婚的结果,并未造成人身损害的,也可判决离婚损害赔偿,但应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内。

2 . 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

当事人行使离婚损害赔偿权,应注意以下几点规则:

首先,当事人要求配偶一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在同时诉请离婚或者已经离婚的基础上。《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如果当事人只起诉损害赔偿而不起诉离婚的,不应予以支持。如果法院对离婚诉求予以驳回的,由于离婚的要件不满足,也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

其次,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时,应当依法选择起诉时机,避免丧失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无过错方如果要求对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在提出离婚诉讼时应当一并提出。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一则不能在离婚协议中放弃该请求,二则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丧失该权利。

再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被起诉离婚的,应根据自己的意见决定诉讼策略。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无过错方被起诉离婚的,如果不同意离婚且法院驳回离婚诉求的,自然不涉及离婚损害赔偿事宜;如果不同意离婚但是被判决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超过一年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如果一审时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无论是否同意离婚,二审可以调解但不能直接处理。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超过一年起诉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其他问题

在前文的论述中,已经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结果、过错及因果关系等要件做出了一定分析,侵权赔偿的成立需要相关要件的契合。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时,还要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时,法院才“很有可能”判决支持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未规定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即使在《民法典》(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也是如此规定。《民法典》(草案二次审议稿)第869条规定的也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无特殊情况,法院一般会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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