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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注意事项

来源:楚汉网 发布时间: 作者:小楚

离婚损害赔偿案例,武小郎性情暴躁,常殴打妻子潘小莲,潘小莲经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西门小庆诉苦排遣,日久生情。那么,武汉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武汉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今天,由楚汉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解答。

武汉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注意事项
武汉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注意事项

离婚诉讼纠纷案件中,“受伤害”的一方往往会要求“过错方”作出赔偿,以求得物质或者心理上的“平衡”。但是,离婚损害赔偿是什么性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当事人请求赔偿范围都有哪些、法院的裁量幅度如何等等都值得思考和关注,下文结合法律规定分析相关问题。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与要件

1 . 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上述法定对于离婚赔偿产生原因规定得较为明确,但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是夫妻一方违反婚姻双方的忠实、扶助义务导致的违约损害赔偿,还是因为实施了侵害配偶的生命、健康、身体甚至人格权益的行为造成的侵权赔偿,《婚姻法》并没有明确。

《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对于违约纠纷案件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配偶一方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并且适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离婚损害赔偿应当是夫妻一方实施法定的侵权行为导致“离婚”后果而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

2 . 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

既然将离婚损害赔偿认定为侵权损害赔偿,则要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进行以下分析: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违法行为具有特定性,特指《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的行为,也只有行为人实施了这些法定的禁止性行为,才可能引发离婚损害赔偿。这些行为包括:

(1)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重婚不仅包括登记婚姻,也包括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配偶一方与他人存在新的登记婚姻或事实婚姻造成离婚后果发生的,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情况要具有长期、稳定和持续性,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情等不足以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种情况可以一次性、也可长期性,长期性构成虐待行为。但注意的是留存证据,最好有录音、诊疗记录、报警记录等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指经常以打骂、侮辱、强迫劳动、限制自由等各种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遗弃是对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其次,产生了法定的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产生了法定的损害后果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离婚损害赔偿也是如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结果,一般认为包括三项内容,即:

(1)离婚事实,指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导致离婚的事实发生。《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未离婚要求损害赔偿的,法院是不支持的,如果不要求离婚而只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2)精神损害,指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导致配偶因婚姻关系破裂、身体受到伤害等引起的精神痛苦和创伤。由于精神损害难以通过有形的内容予以确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确切的标准。笔者认为对于精神损害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造成身体伤害引发的精神损害,这类损害可以参考一般人身损害侵权;另一类则是一方违反忠实义务,这类精神损害是因为乙方的行为,损害了配偶对婚姻关系的信任、忠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这种精神损害以相对方没有过错为原则。《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就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均存在相关过错的,双方均有不忠实的行为,则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3)身体、健康损害及其它财产利益损失。这类损害并非必须的要件,当事人一方可能实施的是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从而造成了相应的身体健康损害或者其他财产损失,这时受害方可以依法请求支持人身损害赔偿。但也有可能,过错方实施的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并未造成对方身体、健康上的损害,也就不存在人身损害内容。

第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离婚损害侵权的主观过错,应为故意形式。配偶的一方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却实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故意的主观意图不难确定。

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的破裂往往不是一方的过错所致,《婚姻法》第46条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对此,应当如何理解适用?

判断离婚有无过错,按照《婚姻法》的立法意图,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为依据,本着以下两条原则来认定:一是对行为实施者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只要举证证明损害行为人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可以推定损害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过错的故意。如果损害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无过错方采取行为决定过错原则。提起赔偿的一方若没有实施《婚姻法》第46条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即便实施了这四种情形之外的且导致离婚的行为,均按行为决定过错原则来认定其为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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