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开发区乡村属性常住户口人员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移。
05 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开发区落户:
新城区常住户口人员在开发区就业、创业2年以上且在开发区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可以申请户口迁移。
06 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
新城区常住户口人员在中心城区就业、创业2年以上且在中心城区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可以申请户口迁移。
07 中心城区迁往开发区或新城区:
武汉市常住户口人员,因房屋搬(拆)迁、购买房屋需变更户籍地或迁往本市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
注意: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8
武汉军部落户
01 军队干部家属随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落户:
a、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b、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c、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备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员和空军战勤人员)。
注:随迁子女应未婚、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02 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迁:
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子女落户,需与军转干部同时办理。
注:武汉地区军转干部家属随迁需满足以下条件:
a、随迁子女是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年龄不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
b、应有合法自有房屋(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含商品房、还建房、经济适用房、集体土地合法自建房等住宅用途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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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创业落户
01 在汉就业创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落户:
a、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者学位)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b、在本市就业创业;
c、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d、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02 毕业3年内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
a、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不满3年的毕业生;
b、在本市就业创业;
c、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03 毕业超过3年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
a、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已满3年,本科学历(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年龄不满35周岁、专科学历年龄不满30周岁的毕业生;
b、在本市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c、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d、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e、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04 在汉就业创业非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
a、非普通高校本科及研究生学历或者学位(包括:电大、函授、网络、自修、成教等非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年龄不满3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b、在本市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c、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d、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e、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05 投资落户:
企业法人系市外及本市新城区人员,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及新城区的汉南区、东西湖区投资、年缴税或三年累计缴税金额达到30万元的,可申请办理法人本人及配偶、子女或企业骨干共2人的武汉市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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