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单位或街道证明;
3、收养人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4、被收养人有户籍的,出具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无户籍地的,须捡拾地社区(村委会)出具捡拾证明、捡拾地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和儿童捡拾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收养证或公证书(含复印件):
1999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需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收养公证书;被收养人有生父母的,还需生父母户籍所在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特殊困难无抚养能力证明;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的,需出具《收养证》;被收养人有生父母的,还需生父母户籍所在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特殊困难无抚养能力证明;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A4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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