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天门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及退出管理实施办法解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只有一套房可以申请公租房吗?外来务工人员是否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今天,由楚汉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解答。
2019年天门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及退出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根据《天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天政规[2014] 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区居民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均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主申请人取得本市城区常住户口满3年,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户口迁入满1年;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单身居民低于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3.无自有房(包括本人无住房和单位未提供住房),或虽有房但同住家庭成员人均低于建筑面积14平方米;
4.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无住房资助能力。
无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父母或子女只拥有1套住房,且此套住房只能满足父母或子女自身基本居住需要。
(二)新就业职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1.普通全日制教育大中专毕业不满5年(政府引进的科技人才可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2.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政府引进的科技人才可不受收入限制);
3.有人社部门招录(聘用)文件和用人单位的招录(聘用)证明(政府引进人才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或有规范、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本人及配偶、父母在城区无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有劳动合同及人社部门已纳入本市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证明。
第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三个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超过三个月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二)办理入住手续后超过六个月未实际入住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
(二)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优惠的;
(三)已享受房改政策优惠的;
(四)已领取公有住房拆迁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五)2007年后非因家庭成员重大疾病而转让住房或将住房赠与他人的;
(六)符合民政部门收养条件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有危害社会不良行为且未予改正的;
(九)生活消费明显高于普通人(家庭)的;
(十)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城区居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城市居民申请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天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房屋处所)及收入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产权情况、房屋状况以及租赁情况);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由社区进行初审。
3.复审:由办事处(高新园)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
4.审核:由市住房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财产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和信息比对。
5.公示:对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局在天门日报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6.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局予以登记,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序列,按申请登记时间顺序轮候配租。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和所在社区应当及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7.配租: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予以配租。
(二)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程序。
1.申请:新就业职工凭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证明向市住房保障局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本人身份、户籍、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并说明和提供申请人及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由务工单位按计划向市住房保障局集体申请。申请时须提供劳动合同和在我市已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证明。
2.审核: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3.轮候: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住房保障局登记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序列,按申请时间先后轮候配租。
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单位、收入和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取消轮候。
4.配租: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按计划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配租。新就业无房职工按规定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手续。外来务工人员由用工单位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手续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由住房保障管理所组织实施,主要以对保障对象实行年度复核的方式进行。年度复核结果由住房保障所按《办法》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住房保障局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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