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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一私家车与人拼车遇车祸 车主被索赔42万元

来源:长江网-武汉晚报 发布时间: 作者:小小书童

  原标题:拼车遇车祸,责任谁来担?

  (通讯员梅以成 程丽丽 李欣蔓 全媒体记者肖梦阳)熟人要求搭车,你是同意还是拒绝?你会搭别人的顺风车吗?端午小长假即将来临,因为环保方便,路上能够相互照应,不少市民会选择拼车出游。

  然而,朋友间拼车、搭顺风车,这种好意的“私家车合乘”引出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驾乘人员如何担责?事前签订免责协议有效吗?

  樊城区法院判决的这样一起因拼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也许能给您一些启示。

  拼车赶路遇车祸

  今年34岁的程某常年在福建晋江打工。2016年2月,他回到位于樊城区太平店镇的老家过年。得知程某春节后就要返回福建,同在福建打工的乡邻张某夫妇,便要求搭乘他的顺风车。

  程某同意了,还答应了另外4名老乡的乘车请求。当年2月18日早上,程某开上自己的面包车,接上6名分别在福建各地务工的乡邻从襄阳出发。张某夫妇给了程某600元,韩某花210元钱为程某加了一箱汽油,其余三人分别给了200元、300元不等的车费。

  路上,程某和持有驾照的韩某轮换着开车。次日凌晨4时许,韩某驾驶程某的面包车,行至泉南高速时,突然偏离正常行驶路线,车辆失控撞上道路右侧的护栏后停下,车上5名乘车人在事故中被甩出车外。

  交警部门认定,韩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他驾驶中排座椅安全带扣装置存在缺失的面包车上路行驶,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张某夫妇等5人无责。

  张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抢救,韩某与程某分别垫付了医药费4000余元、1.8万余元。5天后,张某因交通事故后头部外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家属索赔42万余元

  去年4月,张某的亲属将韩某和程某同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2万余元。

  庭审中,韩某辩称,程某收取了6名乘车人的费用,他与6名乘车人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他帮助程某开车,双方之间系义务帮工关系,程某作为被帮工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自己存在疲劳驾驶的过错,对张某亲属造成的损失也应由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程某的车辆安全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如果程某未卸掉安全带,张某就不会从车内甩出导致后来死亡。此外,程某在夜晚将车辆交给他驾驶,未考虑他的状态是否适合驾车,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程某则认为,6名乘车人因为车票不好买、方便和省钱等原因主动要求搭乘他的车,他是因为顺路且都是亲朋才好心同意。虽然大家自愿给了他一定费用,但仅够支付过路费和油费,并且,他尽到了安全义务,并不存在“有偿营运”。

  程某还说,是韩某自己要求开的车,他并没有让韩某“帮工”,两人之间并非帮工关系。事故系韩某违法行为造成,应由韩某负主要责任。

  车主不肯连带赔偿

  去年年底,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扣除两人先前垫付的5万余元,韩某、程某连带赔偿张某亲属35万余元。

  程某不服,于今年1月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与6名乘车人之间是拼车,应认定为是合伙关系。韩某并非无偿提供劳动,而是为了全体拼车人的利益,在执行合伙事务。

  这次交通事故是7人合意春节后拼车去福建,各拼车人虽对具体拼车风险无明确约定,但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来讲,各拼车人应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且事故是因韩某疲劳驾驶引发的,其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程某诉称,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市中院撤回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家属对他的诉讼请求。

  即使拼车也应连带赔偿

  市中院审理认为,拼车是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并有迅速发展的趋势。但拼车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拼车人之间、拼车人与车主之间因个案情节的不同,其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应有所不同。

  本案是因拼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程某驾车返乡过节,节后返回福建晋江时,同张某夫妇达成了交600元车费同乘到达晋江的协议。程某有义务保证张某夫妇的旅途安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死亡,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车辆的控制和享有利益是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基础。本案事故车辆属程某私有,程某对事故车辆享有控制权。程某同意张某夫妇等6人交费后同乘,享有了减少返程成本的经济利益,对事故后果应当承担责任。

  驾驶车辆是程某的应尽义务,途中同乘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替换程某驾车,应属无偿帮工行为,韩某作为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作为被帮工人的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的归责原则。根据交警部门认定,韩某在明显感觉疲劳的情况下仍继续驾车,判断力、注意力下降,不能有效控制车辆,致使车辆偏离正常行驶路线,撞上路旁防护栏,造成交通事故,韩某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决定性因素,故韩某作为帮工人,依法应与被帮工人程某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程某同意张某夫妇同乘,双方并未对风险的承担进行约定,且死者张某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程某主张死者张某应承担部分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月,市中院判决驳回程某上诉,维持原判。

  “免责协议”不能完全免责

  朋友拼车、搭顺风车自驾出游,最担心发生事故,那出发前大家签订免责协议,发生事故后,车主就可以免责吗?5月24日,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成律师表示,在朋友间搭车或拼车的情况中,车主或驾驶人员都可能面临潜在的风险。

  朋友拼车出发前,签订的拼车协议只是一种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责任等权利义务的一种约定,这种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隐患或许能够达到事前控制的效果。但其中的一些免责条款,在法律上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无效条款,驾驶人往往不能免责。

  根据《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的驾乘人员之间,驾驶员具有安全驾驶的责任,需要对乘客的伤亡承担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除非因乘客自身原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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