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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户口迁移事项办事指南, 武汉市迁户口办理条件及期限(5)

来源:楚汉网 发布时间: 作者:小楚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分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十三、中专(技校)毕业生落户

(一)办理条件

1、武汉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2、取得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按技工学校招生的毕业生);

3、外地生源毕业不满1年在汉就业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范围,本市新城区生源毕业不满2年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

5、《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技工学校毕业生需提供中级工以上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7、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十四、 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

(一)办理条件

武汉地区学生集体户、省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武昌区丁字桥路110号、武昌区中南二路77号、武昌区洪山路8号)滞留超过3年以上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在汉就业创业;

2、在本市依法取得自有房屋;

3、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就业人员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份证明材料原件);

5、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十五、本市生源学生回原籍落户

(一)办理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本市生源就读外地院校毕业或退学回原籍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

2、本市生源毕业生户口滞留在外地出国人员管理中心回原籍的;

3、本市生源毕业生户口滞留在外地人才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离职后在本市就业创业回原籍的。

(二)需提供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退学需提供退学证明原件,离职的需提供单位的离职证明原件;

4、原迁出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原注销户口记录的《户口簿》原件;

5、离职后在本市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的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份证明材料);

6、父母《户口簿》或自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十六、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落户

(一)办理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机关录用在汉工作的公务员(含系统内部调动人员);

2、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在汉工作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含系统内部调动人员);

3、在新城区工作申请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工作申请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二)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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