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户口审批流程,及申请条件政策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一般是取得了长期或是永久居住权的人,与华人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其实很多华侨都是在战乱的时候离开祖国的,但新中国发展起来后,也是有不少华侨回归祖国的怀抱,为中国事业添砖加瓦。
而目前很多华侨已经年轻化了,他们接受西方的文化,但内心还是中华儿女,所以对祖国还是向往的。因此目前也还有不少华侨回国,但是中国护照并不是那么好拿的,华侨同胞们必须提供相关的证件以及回归意愿才可定居祖国。
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户口审批流程,及申请条件政策
1.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需要在国内连续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住满90天;
2.有合法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稳定住所。
在湖北省申请定居准备的材料分两种情况:一是侨回国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二是华侨原户籍注销地不在我省,但申请在我省定居的,或者华侨在我省内拟定居地非原户籍注销地的。
华侨回国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
1.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二张。
4.出入境记录及复印件。
5.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
6.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证明;或者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证明及前述证明的复印件。
7.原户籍被注销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可为《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复印件或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8.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拟定居地的稳定生活保障证件及复印件或证明。
9.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拟定居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证件及复印件或证明,及成员关系证件及复印件或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件”是指拟定居地在武汉市中心城区的,应当提供本人或配偶个人的房产证件;其他地方的,可以提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件或房屋租赁合同。“成员关系证件”是指《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
10.拟定居地在农村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
华侨原户籍注销地不在我省或者华侨在我省内拟定居地非原户籍注销地的。
1.与拟定居地居民登记结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或国外有关机关认证的婚姻证明,外文证明需同时附具有相关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文件及前述证件(明)复印件。
2.符合国家、省相关高层次人才政策的华侨专业人士,由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认定并出具的《华侨专业人士证明》;可以不提交前款申请材料中的第8、9两项。
3.因其他特殊情形回国定居的证明材料。
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户口审批流程,及申请条件政策
(一)受理和初审: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需查看申请人持有证件是否有签发机关印章及边检验讫章;审查申请人是否在国内连续住满3个月以上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住满90天;五个工作日内报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二)复核: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在两个工作日内函送同级公安机关核查。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核查意见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公安机关在收到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审核出入境记录是否真实、申请人是否持有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查询公安部全国人口信息,核查申请人是否有户口登记、身份信息是否唯一。公安机关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难以核查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继续核查。
(三)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复核意见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逐人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交还有关申请材料原件。
(四)送达: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审批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审批材料后,应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领取《华侨回国定居证》。
(五)落户:获准定居的华侨本人应当在6个月内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向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记住逾期未办理的,需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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