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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将于年底前合并实施

来源:楚汉网 发布时间: 作者:小楚

武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将于年底前合并实施,本次实施办法将这两项进行整合并统一缴纳。以后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社保中的生育险的待遇不变。那么,生育医疗服务是怎样的呢?今天,由楚汉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解答。

武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将于年底前合并实施
武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将于年底前合并实施

武汉8月13日消息湖北省医保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日前联合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种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的,医保经办机构应直接增加生育保险险种,确保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

从湖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今年年底,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将合并实施。届时,两项保险将实现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和统一经办,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湖北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年底合并实施

个人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种保险参保登记,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

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变,仍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

此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基数维持现有规定不变。合并实施后,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前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合并实施后的缴费费率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额。

武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将于年底前合并实施
武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将于年底前合并实施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意见》指出,合并实施后,具体待遇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合并实施前的标准。

据了解,生育医疗费用指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生育津贴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享受其他保险或参加了外地医保的,生育时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待遇;参保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意见》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实现基金共济。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将生育医疗服务要求的指标纳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全面推行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

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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