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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怎么办理?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武汉市社保局 发布时间: 作者:楚汉网

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怎么办理?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近年来,武汉市一直在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展迅速。那么在武汉市怎么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呢?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转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转入流程是怎样的?楚汉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让您能够更清晰地了解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需要提供什么手续。

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怎么办理?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实施范围及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之间须办理跨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一)转入条件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根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确定本市为其待遇领取地的。

(二)提交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三)转入流程

1、参保人员提交以上资料,向本人参保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衔接申请,并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2、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对符合转入衔接条件的,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附件2,以下简称《联系函》)。通过“公共业务管理—人员管理—统筹外转入接收申请”模块,录入参保人员相关信息,打印《申请表》和《联系函》,《申请表》由参保人本人签字确认后留存,《联系函》交予参保人送达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对于提供了准确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地址的可办理邮寄《联系函》。对于不符合转入条件的,告知其不能办理转入的原因。

3、异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基金划转手续,同时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3,以下简称《信息表》)传送本市社保经办机构。

4、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异地传送的《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通过“公共业务管理—公共业务收单—居转职转入”模块,完成转入人员《信息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2)市基金结算中心财务科办理转入人员养老保险转移基金到账录入工作。

(3)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对转入人员的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进行比对,通过“待遇支付与财务接口-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市外转入到账确认”模块完成转移基金到账确认工作。

(4)本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待遇支付与财务接口-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市外转入汇总表打印”模块,查询打印当月基金配账汇总表,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后上报市基金结算中心财务科。

(5)市基金结算中心财务科记录市外转入收入凭证,完成转入人员转移基金配账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记入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6)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并留存相关资料。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提交资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转出流程

1、参保人员提供以上资料向本市参保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出。

2、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欠费后,办理参保人员停保手续。

3、本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公共业务管理—人员管理—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办理”模块,打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4,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交申请人),经参保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并签字确认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予参保人员,由参保人员将《参保缴费凭证》交予异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由异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

4、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异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通过“公共业务管理—公共业务收单—转出市外申请受理”模块,录入《联系函》中异地城乡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的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再通过“公共业务管理—公共业务收单—职转居转出”办理转出市外操作,核对信息无误后,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5,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按规定时间交市基金结算中心财务科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一份邮寄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

(2)通过“待遇支付与财务接口-社保处转出市外支付确认”模块进行支付确认,然后打印《转出市外明细清单》,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5)一并交市基金结算中心财务科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系统自动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市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备份参保人员转出信息。

(4)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并留存相关资料。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

(一)清退条件

参保人员在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如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应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

(二)提交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清退流程

1、参保人员提供以上资料到本市参保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重复缴费清退,同时提供本人银行账户的“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银行行号”等信息。

2、本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公共业务管理—基本查询—个人基本资料查询”模块查询参保人缴费记录,确定各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间段和月数。

3、本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公共业务管理—应收管理—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模块,根据重复缴费起止时间段和月数,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予以清退,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附件6,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交参保人员本人),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和银行账户信息,确认无误的转财务支付流程。

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     

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4、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清退流程,通过“待遇支付与财务接口-待遇支付-社保处养老待遇非定期支付确认”模块进行支付确认,打印《非定期支付汇总明细表》,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再与个人《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一并报市基金结算中心财务科,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转入财务支付流程。

5、市基金结算中心财务科根据《支付汇总明细表》核实直接支付退款数据,完成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的退款划拨工作。

6、退款划拨成功后,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将退还到参保人员本人银行账户上。

7、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并留存相关资料。

六、有关要求

(一)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前,社保经办机构应首先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相关规定,审核确定本市为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并将参保人员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二)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须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或者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六个月内。参保人员未达到上述时点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只能办理一次。

(三)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转入和转出手续时,注意根据转移制度选择“城乡养老”。

(四)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时,应严格按要求审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中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历年缴费和个人账户信息,确保转入基本信息的逻辑平衡关系正确。在业务办结后,应仔细检查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缴费记录等信息,保证业务办理准确无误。

(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另行通知。

以上资料来源为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保证了信息的权威性。

目前,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共分为14个档次,从最低每年一百元至最高每年1800元,采用多缴多得的方式。相关附件请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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