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家的既定印象里,夫妻婚后购买房产,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当双方感情破裂需要离婚时,无论房产最初的出资情况如何,房产一般都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之间平均分割。但是,这种既定印象最近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打破了。
在这个案例中,一对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总价为170余万元的房产,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女方母亲出资,剩余70余万元由夫妻俩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但蹊跷的是,在办理该房产产权登记时,虽然是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但为了照顾丈母娘的感受,产权登记方式为按份共有,其中女方占99%的份额,男方占1%的份额。后来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对这套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
房产登记夫妻名下,离婚却不是均等分割?
有意思的是,这个案子经历了两次审判,且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截然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
这套房子的总价中有70余万是由夫妻俩共同贷款支付,如果男方仅分割房产1%的份额,与其对房屋的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因此判令房子虽归女方所有,但考虑到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女方应向男方支付共计5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
然而二审法院却认为
鉴于夫妻在产权登记时作出了按份共有的决定,可以理解为两人对房屋的产权归属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有的协议;而且该房屋登记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民法典》中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对双方应该具有约束力,因此在离婚分割房屋时,应该遵守两人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按照登记时的份额比例进行分割。
最终
二审法院改判由女方向男方按协议比例支付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继续由女方归还。对比前后两次判决,男方的损失可不是一点点。
目前,该案的判决已尘埃落定,但给我们带来的启发却不止于此。
首先
从案例中我们发现,一套房子登记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最后的分割结果是截然不同的,这是由于两种共有方式的法律基础不同。房产的共同共有以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必要条件,比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合伙关系等,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对整个共有的房产平等享有权利,平等承担义务,因此作为共同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是平均分割的。而房产的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房产按照各自的占有份额,分别对房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当夫妻把财产登记为按份共有,离婚时原则上就按照各自所占份额进行分割了。
其次
如果财产共有人都比较粗心,在产权登记时没有写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又该如何确定呢?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如果共有人之间不具有家庭关系等联系,那么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优先认定为按份共有。但如果共有人之间具有家庭关系,比如是夫妻关系呢?那就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比如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提到,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所以,要提醒各位共同购房的夫妻们,在做产权登记的时候一定要提前了解清楚各种登记方式的区别,并在夫妻间甚至在两个家庭之间提前做好充分沟通,尽量按照真实情况来做产权登记。
最后
如果真的出现如案例中的极端情形,比如需要照顾或安抚长辈的情感导致无法按照夫妻俩的真实意思来进行产权登记,那么建议夫妻之间可私下通过协议方式来约定具体财产的归属,并写明“若产权登记信息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如此一来,可把双方的真实意思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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