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技师培训如何实施
(一)组织培训。市(区)职业能力建设(培训)部门负责受理新技师培训开班备案,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自行按照计划内容组织培训,接受市(区)人社部门的监督指导并配合做好培训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组织培训的企业培训中心和承训院校要有效利用“互联网+培训”模式,科极开发“工匠讲堂”“大师课堂”“名师直播”等网络培训课程资源,综合采取集中投课,网络课堂,大师讲学,实操实训,岗位师带徒等各类培训形式,不断提高新技师培训实效,要建立健全新技师培训工作台帐,详细记录参训学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联系方式以及培训工种、培训班次。培训时间、考勤记录,考核成绩、技能等级等信息,以备查验。
(二)资金拨付。企业或培训机构开班申请审核通过后,可向市(区)人社部门申请预支不超过50%的培训补贴资金,培训结束后经考核验收,按规定拨付剩余补贴资金。未全程参加培训的学员不享受培训补贴,已经预支的培训资金在补贴资金总额中扣除。未取得培训合格以上证书的学员,按相应等级培训补贴的50%拨付资金。市人社部门受理的培训项目,完成项目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协调拨付培训补贴资金,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等五个新城区人社部门受理的培训项目,完成项目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协调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其它行政区(功能区)人社部门受理的培训项目,完成项目审核后向市人社部门报备,由市人社局汇总协调市财政局直接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各区。
(三)监督检查,市(区)人社部门对新技师培训情况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坚持“每班必查、每人必核”,每个班次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可以采取实地查验、音像等多种形式进行,并将现场检查情况建档备查。
(四)考核验收,新技师培训考核验收工作由市(区)职业技能基定机构组织实施,企业和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共同完成考核验收工作,技能鉴定(认定)考核成绩报送市(区)人社部门建档备查,对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工种,鉴定考试合格的给予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于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工种,协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给予认定技能等级,办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于不能开展技能鉴定(认定)的工种和不能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学员,由组织培训的企业成培训机构综合鉴定(认定)考核成绩和平时培训成绩办理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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